主旨:有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申無處方箋不得販售醫師處方用之藥品,為維護民眾用藥安全,惠請貴公會轉知及督促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 年2 月7 日FDA 藥字第訂1031401100號函辦理。 二、過來發生民眾服用醫師處方之抗生素、止痛藥、降尿酸、避孕藥等用藥導致藥物過敏、血栓、肝腎受損,甚至死亡之健康危害事件,並有民眾檢舉,各衛生局查獲藥局無處方箋販售醫師處方藥之違法事件。 三、為維護藥事人員專業形象及避免違反販售處方藥物危害民眾健康之虞,請貴公會確實轉知會員自律,勿以身試法,傷害民眾之健康及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