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1884號 主旨:訂定「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 (一) 食品業者類別如下: 1、製造、加工業:食品製造、加工業、含塑膠類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加工業。 2、餐飲業。 3、輸入業:食品輸入業、含塑膠類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輸入業。 4、販售業。 (二)食品業者規模及施行日期: 1、新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者,自公告日起實施。 2、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惟已辦理工廠登記之食用油脂製造業、加工業,以及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食用油脂輸入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二、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輸入及販售業者,應依本部103年4月24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763號公告規定登錄。 三、自公告日起,受理食品業者之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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