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回元堂中藥房委託福安科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製造「“回元堂"胃寶散(衛署成製字第005690 號)」 所使用碳酸鎂,經檢驗不符中華藥典規範一案,惠請協助轉知會員配合回收作業,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4年4月17日衛部中字第1041860649號函副本辦理。 二、依藥事法第21條規定略以,劣藥係指核准之藥品經稽查或檢驗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者。依衛生福利部104年4月17日衛部中字第1041860649號函通知,旨揭藥品所含碳酸鎂經檢驗不符中華藥典規範,依同法第79條、第80條及藥物回收作業實施要點規定,本案係屬第二級危害。 三、基於民眾用藥安全及符合藥事法相關規定,請貴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立即配合下架,並協助回收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