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主旨:有關川田藥品有限公司經銷販售之「 “川田”別癢顆粒(衛署藥製字第020452號)」(有效期限105年11月以前之所有批號)藥品回收一案,惠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配合回收作業,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7月8日FDA風字第1041104541號函副本辦理。 二、案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4年4月17日派員赴台裕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執行GMP機動性查核,發現旨揭藥品所使用之主成分原料「PyridoxineHCl」,未具有原料藥許可證亦未辦理自用原料申請,已違反藥事法第21條第2款規定,應依同法第80條規定,立即下無並回收。 三、本案係屬第二級危害,基於民眾用藥安全,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協助配合各項回收作業,以維護民眾用藥安全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