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發文字號: (104)國藥師平字第1042107號
主旨:檢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就「健保雲端藥歷系統」及「重複用藥費用核扣方案」相關疑義最新回復函文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本會104年7月28日(104)國藥師平字第1041844號函諒達。
二、案經本會先後三次函詢健保署,該署仍以104年 8 月13 日健保審字第 1040062684號函,強調藥師調劑處方如有可疑之點,依藥師法第 16 條及第 17 條規定,應詢明原處方醫師確認後方得調劑,不得逕自部分調劑或逕依原處方調劑;如遇醫師拒絕更改處方,則建議藥師保留原處方醫師之指示或相關紀錄,並依該署「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核扣方案-醫事機構說明版」第三項第(四)點,於健保署分區業務組提供相關資料時,填復個案重複調劑原因,健保署分區業務組將個案審查核定。
三、為維護全體會員權益,本會104 年 8 月19日第12屆第9次理監事暨 25 縣市藥師公會理事長聯席會議已就本案作成決議,指定 陳昭元常務理事、林景星常務監事、林子舜理事、台中市藥師公 會陳志麟理事長、嘉義市藥師公會張其純理事長提供相關爭議案件資料,交由本會彙整後,儘速擇期尋求民意代表協助向主管機關謀求根本解決之道。
四、本件事關全體會員重大權益,請陳所屬理事長親閱,並確實轉知所屬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