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發文字號:北市衛食藥字第10454991100號
主旨:有關健民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經銷販售之藥品回收一案,惠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配合各項回收作業,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 104年8月 14 日部授食字第 1041105176號函副本辦理。
二、案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 104年6月 4 、5 日,派員會同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人員赴旨揭公司執行 PIC/S GMP 符合性評鑑之再查作業,查核結果發現「五鶴標薄荷棒(內衛成製字第000847號) (批號1001206等 45批,詳附件)使用之主成分原料「MENTHOL-L」,未具有原料藥許可證亦未辦理自用原料申請,已違反藥事法第21條第2款規定,併依同法第80條規定,涉案產品應予回收銷毀。
三、本案回收係屬第二級危害,為維護民眾用藥安全及權益,請 貴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協助配合各項回收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