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發文字號 : 北市衛食藥字第1456954400號
主旨 : 轉知有關中藥廠使用「薄荷腦」原料之相關管理規範,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 104年 11月 10 日衛部中字第 1041802365號函副本辦理。
二、依衛生福利部 104年 11月 10 日衛部中字第1041802365號函內容略以:「...二、中藥製劑倘使用薄荷腦作為原料或賦形劑,其所使用之檢驗規格,應符合藥典規範。前述依據之藥典,以中華藥典、十大醫藥先進國家出版之藥典、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採用之藥典為限;其版本限出版日起五年內。三、藥事法第16條規定,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應於每次進口前向本部申請核准後,始得進口。中藥廠倘擬輸入自用之「薄荷腦」原料,請依上述規定辦理。」
三、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惠請貴機構轉知會員及配合辦理。
四、檢附本案相關資料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