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字號:(105)國藥師平字第1050034號
主旨:檢陳衛生福利部於104 年12 月30 日以衛部醫字第14166869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之「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如附件,請查照。
一、依衛生福利部104 年12 月30 日衛部醫字第1041668690C 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除第13 條第2 項第2 款第2 目所定醫事人員為藥師及藥劑生者,自106 年1 月1 日施行外,白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