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正本
發文字號:(105)國藥師平字第1050601號
主旨:檢陳財政部於105 年2 月2 日以台財稅字第10404701801 號令核定之「一百零四年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盧秀燕立法委員105 年3 月8 日來信轉財政部105 年2 月2 日台財稅字第10404701802 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標準第8 點業修正藥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藥費收入)之費用率為94% ;已區分藥費收入及藥事服務費收入者,藥事服務費收入之費用率為35%,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