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正本
發文字號:北市衛食藥字第10554920500號
主旨:轉知藥事法第21條第3款所稱「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者」,有關中藥材含重金屬限量基準,自中華民國105年10月1日生效,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