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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藥商買賣藥品應確實遵守藥事法規定,惠請貴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張貼日期
2018/10/18~2018/12/31
類別
來文照登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活動簡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食藥字第1076084370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藥商買賣藥品應確實遵守藥事法規定,惠請貴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10月4日FDA藥字第1071407726號函辦理。
二、
按藥事法第49條之規定,藥商不得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執照者之藥品或醫療器材。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本法第49條所稱之不得買賣,包括不得將藥物供應非藥局、非藥商及非醫療機構。違者可依同法第92條,處新臺幣3~200萬罰鍰。
三、
藥商於批發售賣藥品時,應確認購買者之身份,相關醫療機構及藥事機構等身份及開業狀態,可至衛生福利部醫事查詢系統(
https://ma.mohw.gov.tw/masearch/
)查詢。
四、
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免於藥品非法流用,惠請貴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確實依上列規定辦理。
會址:臺北市中山區104長春路15號7樓 電話:(02)2551-0627 傳真:(02)2581-3901
E-Mail:tpa@ms16.hinet.net 辦公時間 : 上午 9:00 ~ 下午 5:30 中午沒有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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