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來函轉知衛生福利部公告
訂定「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登錄及註銷原許可證者,產品標籤、說明書或包裝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登錄及註銷原許可證者,自中央主管機關逕予登錄日起算二年內製造之產品,其產品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有標示原許可證字號者,得免標示登錄字號。
詳見: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7210
公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