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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1.臺北市藥事人員支援報備申請書1份
2.執業執照正、反面影本1份
3.委託辦理者:委託書1份(請書明委託人及受委託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及簽章)


申請方式 

郵寄申辦、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



承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電話:02-27208889轉7073
傳真:02-27287075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東南區


臺北市民e點通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

藥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 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藥事照護相關業 務。
四、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
本(103)年10月24日年衛生福利部函釋,藥師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係指醫療機構經衛生主管機關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同意於山地離島地區及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提供之巡迴醫療服務。

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

發布訂定「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醫事司

衛生福利部依據藥師法第11條第2項授權,今日公告 新訂之「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針對執業登記於醫療機構或藥局之藥師,於有公共衛 生服務、藥事照護服務、緊急需要等情形,需要於執業場所以外之處所執行藥品調劑、管理或藥事照護業務等工作時,得報准後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之管理事項, 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 明定事先報准及藥師越區前往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之適用規定。
二、 為兼顧藥師工作權益及執業品質,明定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應遵循事項。如被支援及支援者原執業之醫療機構或藥局之藥師人力、工作總時數等限制。
三、 明定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所稱服務,指執行藥品調劑業務。
四、 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因素請假之情形,所稱請假,係指法律規定之請假、休假。
為落實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之管理,本部將督促衛生局依法執行,並加強輔導抽查醫療機構或藥局之藥事業務,以保障藥師工作權以及病人用藥安全。
另上開辦法發布前,本部已配合完成修正醫事管理系統,讓藥師和其他醫事人員一樣,可透過線上申報,完成報備支援作業。

衛生福利部地址:11558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總機電話:886-2-8590-6666


民國103年9月24日,衛生福利部正式公告施行「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然而,該管理辦法中,對於藥師申請到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尚有許多規定,其中有三大部分,請藥師特別注意:

一、須具有藥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規範的情形,藥師才可以向地方衛生局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才得以到原執業處所外的地方執行藥師業務。

二、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中有特別提到,「工作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且其時數應加總計算。」,換言之,藥師到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時,其工作時數 不僅受到勞基法的規範,還必須與原執業處所的工作時數一起加總計算,如果有超出勞基法的規定,就有觸法的可能性。(註:勞基法規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 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三、由於藥師申請到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時,地方衛生局將依管理辦法,考量申請者原執業之醫療機構或藥局之人力配置、工作時數分配之適當性及期間是否過長… 等因素,決定是否核准藥師的支援申請,因此,建議藥師於申請前,可自行評估相關因素,避免無謂的申請或拖延申請的時間。

第 1 條   本辦法依藥師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藥師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以下簡稱支援)者,應事先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審理前項申請時,應考量申請人原執業處所之人力配置、業務執行、支援者工作時數分配之適當性、支援期間是否過長及支援之必要性等因素。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第一項申請後,其為越區者,並應副知支援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 3 條   執業於醫療機構或藥局之藥師,經事先報准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者,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被支援之醫療機構或藥局,除有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所定情形外,應已聘有至少一名專任藥師或藥劑生。
二、支援者原執業之醫療機構或藥局,除暫時停止藥師業務者外,應至少留有一名藥師或藥劑生於醫療機構或藥局執行業務。
三、工作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且其時數應加總計算。

第 4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服務,指執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藥品調劑業務。

第 5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緊急需要,包括專任藥師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對照表

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總說明


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正業於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公布施行,其中第二項規定,前項項但書執行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配合上開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正之施行而訂定本
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 、 明定事先報准及藥師越區前往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之適用規定。(第二條)
二 、 明定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應遵循事項。(第三條)
三 、 明定藥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服務,指執行藥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藥品調劑業務。(第四條)
四 、 依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法理由,有關第一項第五款之說明,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因素請假之情形。(第五條)


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藥師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明定本辦法訂定之依據。
第二條 藥師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以下簡稱支援) 者,應事先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審理前項申請時,應考量申請人原執業處所之人力配置、業務執行、支援者工作時數分配之適當性、支援期間是否過長及支援之必要性等因素。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第一項申請後,其為越區者,並應副知支援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明定事先報准及藥師越區前往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之適用規定,以資遵循。

二、執業於醫療機構或藥局之藥師,因故無法執行業務(被支援者),如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由支援藥師於事先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三、地方主管機關審理藥師申請至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時,於權衡是否影響申請機構之人力配置、業務執行、支援者工作時數分配之適當性、支援期間是否過長及支援之必要性等因素後,再予核准。

四、為利地方主管機關業務管理所需,所在地方主管機關核准申請案件後,其為越區者,應副知支援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三條 執業於醫療機構或藥局之藥師,經事先報准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者,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被支援之醫療機構或藥局,除有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所定情形外,應已聘有至少一名專任藥師或藥劑生。

二、支援者原執業之醫療機構或藥局,除暫時停止藥師業務者外,應至少留有一名藥師或藥劑生於醫療機構或藥局執行業務。
三、工作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且其時數應加總計算。
一、為兼顧藥師工作權益及執業品質,明定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應遵循事項。

二、各款理由分述如下:
(一)第一款:推行藥師專任政策及防止租借牌照營業之不法情事,被支援之醫療機構或藥局,除有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所定情形外,應已聘有至少一名專任藥師或藥劑生,即不得以支援藥師取代專任藥師或藥劑生。另所稱專任藥師或藥劑生係執業登記於該機構之藥師或藥劑生。
(二)第二款: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支援藥師原執業之醫療機構或藥局,應至少留有一名藥事人員於機構執行調劑業務,但若原機關暫時停止藥師業務(於藥局係指藥局休息,於醫療機構係指休診或處方釋出)則不在此限。
(三)第三款: 避免支援時間過長,藥師執業之工作總時數,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
第四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服務,指執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藥品調劑業務。 明定藥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第二款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所稱服務,指執行藥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藥品調劑業務。
第五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緊急需要,包括專任藥師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 一、依本法第十一條修法理由,有關第一項第五款之說明,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因素請假之情形。
二、所稱請假,係指法律規定之請假、休假。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報備支援Q&A


Q:請問何種狀況下可以申請報備支援?

A:依藥師法第11條之規定辦理及勞基法依法規定之休假。(包括專任藥師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



Q:應於何時申請報備支援?

A:報備支援採申請核准制,需於事前提出申請並獲衛生局核准後,方可執行報備支援事項。



Q:由哪方申請報備支援?

A:可由前往支援之藥師本人申請,也可由受支援之單位申請。但因法規約束之對象為藥師,故為藥師自身權益起見,建議盡量由藥師本人自行申請。



Q:請問跨縣市支援該如何報備?

A:請向執業所在地衛生局報備。



Q:申請報備支援需等待審核通過的時間長度?

A:3~7天,若為急件則需於提交申請後另外電話聯繫衛生局承辦人告知,以加速處理流程。



Q:申請報備支援可獲通過之事由?

A:非可抗力因素。(如急病、車禍)藥師因故不在藥局。(如義診、執行居家照護、出遊、婚喪喜慶)(※報備支援制度不等同開放二處職業,故不受理長期性申請。)



Q:是否可跨單位(如:藥局藥師支援診所、藥商藥師支援藥局)申請報備支援?

A:除執業於藥商之藥師無法申請報備支援,執業於其他處所之藥師皆可申請。



Q:請問藥妝、藥廠或無執業藥師可以報備支援嗎?

A:限執登醫療機構藥師才可以申請報備支援(例:醫院、診所及藥局),藥妝、藥廠或無執業藥師不可申請報備支援。



Q:請問藥局負責人可以報備支援嗎?

A:可以,但報備支援期間藥局若無第二藥師在場,不可從事販售及調劑業務。

被支援之醫療機構或藥局,除有藥事法第102條規定情形外,應已聘有至少一位專任藥師或藥劑生。
支援藥師(生)原執業場所,除暫停原執業場所藥師業務外,應至少留有一名藥師(生)於醫療機構或藥局執行業務。


Q:報備支援藥師工時是否有上限?

A:原執業埸所+支援埸所工時合計依勞基法規定一週不可超過40小時。



Q:報備支援藥師調劑量是否有上限?

A:藥局之合理調劑量計算,比照醫師合理門診量,採遞補專任藥師剩餘之合理量。超過合理調劑量之部份,醫院藥事服務費按支付點數之50%支付、特約藥局及基層院所藥事服務費不予給付。




※請注意!

藥師報備支援請依藥師法第11條規定及勞基法依法休假情況辦理

報備支援係為提供藥師因急迫狀況或依法休假導致無法執行藥師業務,並非允許藥師兩地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