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藥師公會社團

申請及補助辦法

為增進臺北市藥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員間情誼及身心健康,鼓勵從事正當娛樂及休閒活動,輔導會員成立及參加社團,特訂定本辦法。

申請表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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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 凡本會會員皆可向本會提出成立社團之申請,但本會可視當年度費用預算、公會是否已有類似社團存在、及社團之成立是否符合多數會員之利益等客觀因素,決定申請案件之核准與否。
  • 各社團均隸屬本會國內聯誼委員會,由其協助輔導。
  • 本會會員得依本辦法之規定,成立各種有益身心健康之社團,並辦理各種正當活動。
  • 可成立社團的範圍如下:
    • 體能競技類項目:如登山、游泳、球類、舞蹈…等。
    • 藝文學術類項目:如歌唱、電影欣賞、油畫、音樂…等。
    • 公益服務類項目:如愛心、環保、社會公益…等。
    • 其他項目: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動均可。
  • 與現有社團性質接近之社團成立申請案,本會得不予核准設立。

社團組織

  • 社團之社員以本會會員為限,並應依所屬社團之規範享權利及盡義務。
  • 各社團應設社長一名,對內主持社務,向全體社員負責;對外代表社團。
  • 各社團應設副社長一名,負責辦理、推動社團之活動及社團內財務管理。
  • 為使社團能健全發展,每一位本會會員只能擔任一個社團社長。
  • 各社團幹部任期為一年,得連選連任。
  • 社長之異動,應於異動後兩週內通知本會。
  • 社長及副社長須確立工作職掌、責任劃分,以落實社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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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程序

  1. 新社團成立程序:
    1. 社團之成立需至少本會會員十五人(含)以上,無上限人數之限制。
    2. 新社團申請時效:每年一月及七月,提具相關資料,向常務理監事會提出申請。
    3. 初次成立時需檢附社團規範,填具「社團登記申請單」(附件一)、「社團年度活動計劃書」(附件二)送請常務理監事會審核。
    4. 申請流程為: 社團發起人填具相關申請文件 → 送交本會國內聯誼委員會討論 → 常務理監事會核准 → 理監事聯席會核備 → 成立手續完成。
    5. 經常務理監事會同意核准成立後,社團應以公告方式進行籌備工作及招收社員。
    6. 社團經核准設立後應推派社團幹部,每一社團需設有社長、副社長各一名,其所負責業務應明訂於幹部名冊。
    7. 成立大會召開時,須通知國內聯誼委員會派員列席。成立大會召開後,應於15天內將「社團幹部名單」(附件三)、「社團成員名單」(附件四)送交本會。
  1. 社務運作應依循下列規定:
    1. 社團應於每年年底前召開社員大會,審查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改選幹部及訂定次年年度活動計劃。社員大會須通知國內聯誼委員會派員列席。
    2. 各社團應於每年一月,將「前一年底召開之社員大會會議紀錄」、「社團年度活動計劃表」、「財務收支明細」、「社團財產清冊」、「社團幹部名單」、「社團成員名單」、及前一年度之「活動簽到表」、「活動照片」,送交本會備查。必要時,本會得請社團幹部於理監事聯席會進行說明。
  1. 社團活動應依循下列規定:
    1. 社團舉辦之活動應符合該社團所登記之宗旨。
    2. 各社團所舉辦之活動,應做成活動記錄或照片。
    3. 每次社團活動實際參與人數應至少五位以上。
    4. 本會得於各社團活動時間內,參觀活動執行狀況。
    5. 社團舉辦任何活動之資料應公開,透過公告或其他方式周知全體社員。
    6. 社團使用本會場地(例如禮堂),應依本會禮堂租賃暨使用簡則辦理。
    7. 使用本會之場地若需會務人員值班,加班費由該社團支付。
    8. 各社團之用品、器具由各社團自行保管,所有購買之器材都需列帳社團資產管理。
  1. 社團經費來源及補助說明:
    1. 各社團於理監事聯席會核備後,得向社員收取社費,做為社務運作與添購設備之用。
    2. 本會於每年底編列次年度社團補助預算。每一社團每年補助金額上限為新台幣3000元,於提交年度活動計劃後,由常務理監事會核定補助金額。
    3. 社團得於辦理活動前,填妥「社團活動申請表」(附件五)後,向本會提出經費補助申請。
    4. 社團向本會申請經費補助經核准後,若於年底前未有辦理活動之事實,本會得撤銷該筆經費補助核准。
    5. 社團應於活動結束後二週內,檢附與「社團活動申請表」內容相符之費用憑證(發票或收據)方可認列。若所附憑證不符原申請內容時,該社團應繳回不符之憑證之金額,本會並得暫停該社團下年度之補助申請。
  1. 社團解散:
    1. 各社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經理監事聯席會決議後,公告解散:
      1. 違反本辦法,情節重大者。
      2. 社員未滿十五人者。
      3. 新社團成立6個月內未舉辦活動者。
      4. 已成立之社團逾一年未舉辦活動者。
      5. 由社員大會決議解散,並由社長以社員大會會議紀錄向本會申請解散者。

生效與修訂

本辦法經常務理監事會議通過,理監事聯席會議核備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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