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9/24公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發文字號:北市衛食藥字第10437956100號
主旨:有關藥師(藥劑生)辦理執照更新一案,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辦理。
二、查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3條規定:藥師辦理執照更新,應於執照效期屆至日前3個月內,向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執照更新,若違反者依藥師法第22條規定處新臺幣2, 000 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藥師(藥劑生)辦理執照更新,應於執照效期(自前揭法規實施後,首批執業執照之到期日為104 年12 月30 日)效期日前3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原領執業執照(遺失者請附遺失切結書)
(三)最近3個月內之1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 張
(四)最近6 年內接受繼續教育達150 點之證明文件
(五)證照規費300 元整。
四、注意事項:
(一)執照更新對象: 98 年12 月31 日以前由本局核發之藥師(生)執照,於104年12 月30 日前到期者。
(二)藥師(藥劑生)個人繼續教育學分積點紀錄:
1 、請逕行登入衛生福利部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https://cec.mohw.gov.tw/EduLogin.aspx)查詢,確認6年內接受繼續教育已依規定達150點。
2 、管理系統查詢未達規定(150點)者,請提供已完成繼續教育,尚未登錄之學分證明資料,並依課程時間排序供查。
五、檢附執照遺失切結書、申請書各1份。
2014/3/2公告
主旨:有關藥事人員執業執照之效期到期日前,應完成150 學分方得更換執照一事,惠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藥師法及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規定辦理。 (一)藥師法第7條第2 項「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6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二)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3條:藥師辦理執照更新,應於執照效期屆至日前3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1 、申請書(臺北市醫事人員業態異動登記申請表)。 2 、原領執業執照。 3 、最近3個月內之1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 張。 4 、最近6年內接受繼續教育達150 點之證明文件。 5 、衛生局委託書下載 。(需本人簽名+蓋章) 6 、300元執業執照費。
二、自前揭法規實施後,首批執業執照之到期日為104年12月30日;惠請協助轉知所屬藥師(生)及相關承辦人員,注意其執業執照效期是否將屆,並備妥150 學分辦理換照,以利藥事業務之銜接。
PS.更換執業執照日期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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